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的减持对象主要包括
1.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科创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具体实施规则。
2. 2019年1月30日《持续监管办法》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了科创板持续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制度取向,明确了调整适用的规则范围和衔接安排,共三十七条,包括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退市等方面。
3. 2022年8月18日
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被***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说明。
4. 2022年07月17日
一是明确适用原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二是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
5. 2021年6月9日
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如上交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
6. 2021年7月7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共安全领域重大违法情形时,应当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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